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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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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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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1.依据文件已更新

我市现行的《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行〔2014〕35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舟财行〔2018〕22号)主要依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3〕117号)制定,2020年5月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20〕21号),文件对法律援助服务事项、补助标准、计算方式等均做了修改,并要求各级财政司法部门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

2.标准体系已调整

《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20〕21号)将补贴标准从原来仅包含直接费用调整为直接费用加基本劳务费用,其中基本劳务费用指的是日平均工资乘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再乘以补贴系数的所得数额,例如原标准中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200-1800元,新标准中为直接费用(1200-1800元)加上基本劳务费(日平均工资乘以服务天数5天再乘以补贴系数)。同时文件规定了补贴系数由各级司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在规定的系数幅度内确定。根据文件要求,我市需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市本级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和补贴系数等内容。

3.政策内容需完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援助服务形式进一步丰富,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服务形式但该形式在现行办法中无补贴标准和发放依据。同时,2019年我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民商事收费案件每件收费远高于现行办法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法律援助补贴和有偿服务收费之间过大的差距导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较低也影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二、起草过程

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20〕21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和司法局进行多次对接,对系数制定、标准设定、文字表述等诸多内容进行了讨论、研究、修改,拟定实施细则初稿(建议稿),并报法规处进行审查,审查后在市财政局外网主页中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收到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反馈意见若干条,多数予以采纳完善。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七章三十条,分别为总则、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监督与保障、附则。第一章规定了法律援助经费的定义、开支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系数计算方式。第二章规定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具体案件类型的补贴标准。第三章规定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第四章规定了窗口值班、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服务事项的补贴标准。第五章规定了群体性案件、案件办理终止等特殊情况补贴发放规定。第六章提出了监督与保障的具体要求。第七章附则。

1.细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一是调整补贴标准体系。现行办法中补贴标准仅包括直接费用,即为办理案件所需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等,未考虑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人力成本和误工成本。《实施细则》将补贴标准调整为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组成,基本劳务费为日平均工资乘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再乘以补贴系数的所得数额,例如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现行标准为每件补助1200-1800元,新标准为直接费用(1200-1800元)加上基本劳务费(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5天*补贴系数)。基本劳务费体现了办案过程中的律师的人力成本,并拉近了和市场化办案报酬之间的距离,有效地提高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二是调整费用报销额度。现行办法规定援助案件翻译费据实报销300-600元,公证300元、鉴定费不超过1200元,该标准与实际成本相差较大,导致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需自己补贴相关费用,《实施细则》将翻译费报销标准调整为2000元,公杂费调整为600元,鉴定费调整为不超过2000元。

    2.细则进一步丰富法律援助补贴内容

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较快,但现行文件中法律援助补贴仅包括办理案件补贴、代拟文书补贴、法律咨询补贴等内容,与实际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新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无法有效开展,补贴无据,《实施细则》针对这一问题,做了相应补充和完善。一是新增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援助服务形式,《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值班律师开展法律帮助,直接费用150元,服务天数1天,补贴为150元加上日平均工资乘以补贴系数再乘以 1天。二是新增案件质量评估补贴。《实施细则》首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归档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每名专家每评估一个案件发放补贴最多不超过150元。

3.细则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补贴事项

一是调整群体性案件补贴发放计算方式。现行办法中规定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采取分段计算的模式发放补贴,经过实践,该计算方法普遍反映不合理,《实施细则》采纳了有关意见,将计算方法修改为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最多不超过200元。二是调整终止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规定。现行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服务因承办人以外原因终止,但承办人已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仍全额发放相应补贴。《实施细则》针对此情形修订为根据承办人实质性工作开展进度发放补贴的20%-60%,新规定更科学合理。

4.细则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一是设立了复杂案件补贴发放上限。《实施细则》中对复杂案件根据办理区域设置了补贴上限,省内跨市、县(市、区)办理的案件不得超过相应标准的2倍,跨省或者案件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司法部门同意后可不受限制。二是严格公职人员补贴发放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为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咨询、值班律师帮助等法律援助事项不予发放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按规定报销直接费用和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不发基本劳务费用。

四、补充说明内容

1.直接费用说明

《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20〕21号)中的各项直接费用标准与现行办法完全一致例如新办法中民事诉讼案件直接费用标准1200-1800元,。而我市目前在用的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舟财行〔2018〕22号)中,所有直接费用均已采用了标准区间内的最高限额,所以在新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实施细则》中各项直接费用依旧采用最高限额。

2.补贴系数说明

为体现新办法中补贴系数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动态调整的要求,我市补贴系数采用了上一年度舟山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方法确定,按计算的比例1.02,考虑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经会商市司法局,最终确定我市补贴系数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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