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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7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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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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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18〕75号)、《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20〕10号)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支持科技载体建设。根据支持高校建设工作要求,重点支持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浙江大学舟山海洋研究中心等科技载体建设。

(二)支持科技创新引导项目。重点支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合作项目、市级公益类项目等科技项目。

(三)市级科级政策兑现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科技领域的其他重点工作。

(五)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我市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六)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相应的研发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2.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申请专项资金时近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主要内容:

 (一)加大全社会科技投入

1、经审核确认年研发经费投入达200万元、连续两年保持增长且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规上企业,按年研发经费投入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2、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所需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3、对民营企业承担的科研立项项目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民营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二)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给予50万元的补助。

2、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于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后,经审核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

(三)推进产业技术创新

1、紧扣石化新材料、现代航空、海洋生物、海洋电子信息、船舶与海工装备、现代渔业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技术需求,每年支持10个以上重大科技研发项目,每个项目投入财政科技经费100万元以上。

2、对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四)培育壮大企业创新主体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优先支持民营企业设立产业技术中心或创新研究院,每家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根据省财政补助经费给予1:1配套。

4、根据考核评定等级,对经批准企业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一50万元的补助。

 (五)加大科技孵化平台建设力度

1、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评省级及以上优秀众创空间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评市级优秀众创空间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各县(区)、功能区建设的创投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社会力量建设的创投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3、对新认定的市级综合性科创园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市级专业性科创园区一次性补助3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市级综合性科创园区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市级专业性科创园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予以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予以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

6、鼓励科创园区引进和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每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科创园区5万元的奖励。(7)对园区内企业新获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省级以上科研平台的,一次性给予科创园区5万元的奖励。

四、注意事项:

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五、实施日期:

20206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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