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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药卫生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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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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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为加强和规范舟山市医药卫生科研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吸引并发挥医学人才的作用,促进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和技术向临床应用转化,进一步推动我市医药卫生科技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科研、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以及试验室科研的开展;

(二)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培训进修、相关学术交流、研究成果刊发等(不含人才引进);

(三)医学科研成果及适宜技术的应用推广及规范化管理等;

(四)项目论证、评审、鉴定、验收等支出;

(五)对创建业绩突出学科和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补助额度15%以内);

(六)奖励资金可由获奖学科、项目组或个人自行支配。

三、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的申请:市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由学科带头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申请创建或立项的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或作者本人向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学科、项目立项和奖项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补助。市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奖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接评定。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建设周期核定经费补助总额,一次性拨付。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下拨到位。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结合项目的建设进度,确定补助项目数量(国家级、省(厅)级重点学科(专科)数量不限)。建设期内每个项目每年度的补助限额原则上确定为:

(一)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40万元;

(二)省(厅)级重点学科(专科)10万元;

(三)市级重点学科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经费配套,成果突出并予以推广应用的不少于5万元;

(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学科:支撑学科4万元/年、优势学科3万元/年、市县(区)共建学科(含扶持学科)2万元/年;

(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市医药卫生科技重点研究项目(重点项目)4万元/项、市医药卫生科技研究项目(一般项目)A类3万元/项、市医药卫生科技优秀青年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和市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成果推广项目)4万元/项;

(六)医药卫生科技奖励金额按照《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四、注意事项:

项目单位未能按计划完成目标或经费使用不当、单位配套不到位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取消该学科带头人、项目负责人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市财政局收回该专项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出台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项目单位内审机构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法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五、实施日期:

20203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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