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0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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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细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通知》(浙财金〔2020〕3号)的各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落细落实财政贴息政策
1、贴息标准。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其中:县区企业向所属财政局申请,功能区企业由功能区财政局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填报《浙江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企业贷款合同复印件,自2020年2月20日起,各区、功能区财政局于每周三将本地区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各县将申请表直接报送省财政厅,末次报送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促进企业融资
1、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各级财政部门对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免除企业3个月及以上贷款利息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政策执行情况、对金融机构的奖励情况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2、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担保需求,各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要督促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对因疫情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100%免收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小微企业的担保费。
三、实施日期:
自2020年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