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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03886 文号 舟政办发〔2020〕11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29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29 11: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固定污染源的全闭环监管,强化源头管控和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市低效企业整治提升等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探索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新模式,重点解决历史遗留的“散乱污”企业环境问题,督促并帮扶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事前、事中、事后全闭环监管体系,按照排污许可“核发一个行业、整治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升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要求,到2020年9月底实现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全覆盖;到2021年6月底相关排污单位基本完成整治、规范、提升工作;到2021年12月底实现所有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规范排污。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客观公平,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措施,推进全市固定污染源按证排污、规范管理。

2.改革担当,全面推进。以“二污普”数据库为基础,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全面厘清我市排污单位环保管理现状,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给予合理整改期,通过污染整治,全面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3.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区域统筹的职责,在本项工作推进过程中综合考虑行业环境整治和区域发展规划,依法关停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对整改进度缓慢或滞后的排污单位加强帮扶指导。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备案,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4.部门协同,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按照《市属(部省属在舟)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舟委办发〔2020〕55号)精神,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充分履行各自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能,强化监督管理。

二、工作任务

(一)厘清现状,强化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

1.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全面排摸我市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现状,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建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单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其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违法登记的排污信息认定为无效。

2.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行为。

不能达标类。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或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要求的,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污染物排放监测达标后申请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排污权指标后申请排污许可证。

手续不全类。排污单位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的,限期完成环评报批手续或按属地政府要求制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全面达标后申请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环评审批及整治验收的,依法查处。

其他类。存在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形的,如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整改期限原则上3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排污单位具体整改期限由《排污许可限期整改通知书》载明。

(二)提升审批服务,深化生态环境管理改革。

1.加大审批改革力度。将舟山市“三线一单”环境管控体系成果作为加强生态管控、优化发展空间的有利契机,在落实生态环境部试点的17大类44小类行业告知承诺审批的基础上,深化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并形成长效机制。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改革区域负面清单外的项目降低环评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两套管理名录衔接融合,全市范围内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单位免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不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的生产型排污单位,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未有偿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按照核定排污量,按规定有偿取得相应排污权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达到生态环境部门规定限值的,免于排污权交易。

2.全面推进行业污染整治。按照行业治理技术规范要求,针对性制订各个行业污染整治办法,明确整治范围和技术要求,做到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双达标。排污单位对照标准查找问题,研究整治提升措施,整治未到位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整治过程中,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第三方的专业力量,强化专家指导服务。

3.深入开展“三服务”。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为企业提供点对点、面对面环保政策咨询、答疑解惑,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帮扶机制,做好企业治污技术辅导、绿色生产及环保管理提示,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块、重点行业引入“环保管家”服务,提供监测监理、设施运维、污染治理、技术指导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4.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排污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

在排污单位数量较多、行业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环境现状调查数据可直接采用评价区域环境现状监测报告,或多个企业联合委托监测,实现数据共享、减费增效。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整治验收,监测规范参照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对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的临时建筑,如防治粉尘污染的储库或堆场、工业固废暂存场、污染治理设施防雨棚等,相关部门在确保安全等前提条件下予以办理临时建筑手续。建设单位须加强对临时建筑的管理,确保临时建筑符合安全等相关要求,并充分利用项目“新扩改”妥善解决用于污染防治的建筑合法性。

5.实施“五步三清单”工作法。按照《舟山市生态环境监管“五步三清单”工作法实施方案》(舟环发〔2020〕25号)精神,在全市范围通过“一查、二服、三督、四罚、五公开”五个步骤以及编制《企业环境问题清单》《环境问题整改服务需求清单》《环境问题督促整改责任清单》三张清单的环境监管新模式,做到环境监管服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坚持严格执法与引导守法并重,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帮扶活动,推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双促双赢”。

6.加快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工业厂房产出率,以“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倒逼企业加大投入或转型升级,对列入政府低效企业名单的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时严格把关。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排污单位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

(三)落实企业责任,提升环境保护管理治理水平。

1.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污染排放主体责任,推动排污单位从“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的转变。用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管理台账来自证守法,促使排污单位严格履行环保责任。排污单位聘请环保管家,安装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智能电表等提升企业环境管理能力的举措的,可给予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加分奖励。

2.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移动监测、移动执法为保障,实现许可监管的信息共享、闭环管理。加强排污许可整改过渡期内的环境监管,整改过渡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仍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等手段,不断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主观恶意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优化执法方式,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科学设置抽查比例和频次,适度减少对生态环境信用等级良好企业的检查频次。

3.重视厂群矛盾纠纷调解。以“保护合法、打击非法”为原则,妥善处理因污染排放引发的厂群矛盾。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厂群规划不合理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由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调处。推动企业集聚发展,合理规划小微创业园,引导“家庭”企业、信访突出的企业入园发展,加快“企业进园区、生产进厂房”进程。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查处损害群众正当环境权益的违法行为。

4.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排污单位应通过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企业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主动公开整治提升方案、整治验收报告、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环保设施参观日等形式,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监督。

5.完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排污单位在申请环评审批、排污许可中违反承诺,以及在污染整治和验收中弄虚作假致使内容失实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将该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达到严重失信情形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生态环境信用等级高的排污单位,实施评先评优、减少检查频次、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等激励措施;对生态环境信用等级低的排污单位,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严格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取消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取消各类生态环境相关的评先评优资格等措施,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发挥作用,共同抓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的落实工作。各县(区)、功能区要依托乡镇(街道)环境保护网格队伍和“基层治理四平台”,推行“环保指导员”三服务联系点等做法,帮扶指导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化。

(二)强化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网站、微信等多种媒体形式向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各排污单位传达政策文件精神,把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到位。生态环境部门要在相关信息平台公开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名单及整改要求,公开通报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案例及处罚情况,将逾期未改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等无证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引入综合能力较强的第三方环保专业机构为相关企业整治提升及转型升级提供优质专业服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进驻我市相关中介机构的质量考核,开展服务质量抽检,对服务质量较差的中介机构给予通报,严重失实失信的依法进行处罚。

本意见自2021年1月5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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