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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03860 文号 舟政办发〔2020〕11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22
文件编号 ZJLC01-2020-004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22 17:27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完善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发展多样化、多层次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幼儿园托班设置率保持稳定,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和服务能力有所提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市培育2家以上功能健全、设施完善、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省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县(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托位明显增加,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健全,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全市中心城区乡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全覆盖,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指导。

1.用人单位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支持。全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产假、奖励假、护理假、哺乳时间及其待遇保障。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2.专业机构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科学指导。建立健全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成立市、县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拓展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拓展幼儿园服务内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社区入家庭为婴幼儿生长发育提供卫生保健服务,支持等级幼儿园、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结对等方式为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社会力量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便利条件。各地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鼓励乡镇(街道)通过共建共享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资源,建立区域性婴幼儿养育交流活动中心或社区站,引导婴幼儿及养育人共同参加亲子游戏、育儿分享及健康宣教等互动活动,2021年底各县(区)至少培育1家区域性婴幼儿养育交流活动中心或社区站。引入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将专业社工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二)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婴幼儿照护15分钟服务圈。制定出台《舟山市新建住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暂行办法》,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未来社区试点项目实现3岁以下幼儿托育全覆盖。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服务用房优先用于开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按照国家、省规定,对社区托育服务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金融办)

5.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市场化、多元化服务格局。通过城企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支持有资质的企业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餐饮、保洁等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6.幼儿园加大托班服务供给。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在满足3-6周岁幼儿入园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

7.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酌情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税务局)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8.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支持市属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在幼儿保育、护理等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培养方向,支持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前期研究。推动建立市县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属院校)

9.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教育局)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10.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布局规划纳入相关规划。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建筑设计和安全规范要求规范机构设置。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安全和健康管理责任主体,所开展的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消防支队)

11.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教育局)

12.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由市卫健委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探索实践利用智慧化监管平台和全过程信息化记录手段,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过程全程可溯、信息化监管。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

1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指南,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社区卫生服务等专业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各级妇幼保健工作机构要落实人员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检查指导。(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主体责任,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要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体系,确保政策咨询、申办备案、日常监管、投诉处理、培训指导等工作机构明确、人员到位。新城管委会和普朱管委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参照幼儿园体制进行。

(二)各司其职,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市、县(区)分别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群团组织要按照职责,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三)加大投入,统筹推进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当地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实训基地的建设,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发展扶持等。各地要积极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内容,支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四)示范引领,加强督导检查。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评选,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市、县(区)财政对各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全社会推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25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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