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开站> 政策> 市府办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03831 文号 舟政办发〔2020〕10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15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15 17:0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加强水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舟山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建设“海上花园城”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协同推进”原则,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充分利用城市水体、绿地、市政基础设施、各类城市建筑体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流域防洪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加快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充分发挥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以及自然下垫面和自然水体对雨水的渗透、净化作用,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可持续自然循环,减少雨水径流对河湖水系的水质影响,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2.规划引领。以科学规划引领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开展相关规划研究与编制,完善技术标准规范,分层次、分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应对水灾害的能力。

3.协同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三)工作目标。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城市河湖水系和山水林地田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县级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总量控制率75%;各县(区)建成一定数量的各种类别示范项目。到2030年,市区和县级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其他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总量控制率75%。

二、建设重点

(一)新建改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实现雨水源头控制。在建筑与小区中,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结合绿色建筑建设,在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推行绿化屋顶、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外落水雨水立管断接等设施,在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广场铺地等部位推广透水铺装,增加雨水渗透空间,建设雨水湿地、蓄水池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

(二)优化城市公园与绿地建设,增强雨水渗透吸纳利用能力。将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作为园林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结合绿地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开展规划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铺装等,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资源,反哺城市绿地养护。

(三)改善城市道路与广场排水,有效削减雨水径流。转变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横断面设计、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生态排水。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雨水径流引到附近河流、湿地、坑塘、下沉绿地等具备雨水调蓄功能空间,实现雨水渗、滞、蓄、净后再排,需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要尽快完成。

(四)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发挥水体调蓄功能。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有效净化初期雨水,同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避免在河道整治中简单地截弯取直、硬化河道,应重塑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河漫滩对雨洪的储蓄和缓解能力,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统筹协调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生态修复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三、主要举措

(一)加快完善规划体系。在编制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相关专项规划时,要按照有关编制要求提出或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内容。修编完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规划区域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总体性控制要求(包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设计降雨量等指标),制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划定目标实施区域。对已编制完成的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下一步规划修编或调整过程中,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完善。

(二)严格建设管控。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开发和园区建设的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和控制指标并提出优化建议,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

(三)抓好典型示范。积极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着力打造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典范,探索总结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新举措、技术新手段、管理新政策、资金筹措新模式等,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舟山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建设管控制度、技术标准体系、财政支持鼓励制度、督查考核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住建局(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要求纳入项目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组织有相关经验的咨询团队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图件,并开展技术培训;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政策和保障措施。

市委宣传部:牵头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等相关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相结合,纳入年度相关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牵头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市财政局: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补助,保障市本级海绵城市建设;协助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划定城市重点绿线、蓝线,管控严控绿线、蓝线,编制控制性详规和相关专项规划要体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会同建设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把关;指导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环评审批,组织开展相关水环境质量(地表水)监测。

市交通局:负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对交通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库、湖塘、河道等涉水建设项目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指导和管控。

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及河道管理公共区域内海绵城市设施的后期养护管理,制订相应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文件,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设施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编制完善管理范围内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文件。指导、监督各县(区)、功能区城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做好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全市降雨进行精细化监测,特别是针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域的雨量监测,提供用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参与工程项目的气象标准建设及全市暴雨内涝监测预警联动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实施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技术标准落实到具体项目,组织做好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技术管控、设施维护、资金保障、投融资模式研究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支持。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多渠道落实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要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要研究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特点的新型融资策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拓宽海绵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公开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严格督查考评。各地要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等方面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价。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舟政办发〔2020〕10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