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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12-14
政策解读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1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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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出台背景
舟山市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委申请要求提高我市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收费标准。根据《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有关规定,并经成本监审,决定调整我市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收费标准。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医疗废物处置费是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在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后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的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产污谁付费的原则。收费主体为舟山市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费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费时双方应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三、收取标准
1、有固定病床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使用病床床位数,每张床每日收取3.60元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机构自行采购收集包装物的,按收取处置费金额的10%返还给医疗机构。
2、无固定病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营业面积 | 收费标准(元/月) |
营业面积≤70m2 | 120 |
70m2<营业面积≤100m2 | 200 |
100m2<营业面积≤200m2 | 350 |
200m2<营业面积≤300m2 | 500 |
300m2<营业面积≤400m2 | 650 |
400m2<营业面积≤600m2 | 800 |
营业面积>600m2 | 营业面积每增100㎡提高50元/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 |
3、对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学教育学校的卫生所(站、室)免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4、你公司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及时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造成新的污染源。
5、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能单独向病人收取。
四、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舟价发〔2013〕46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