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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度市本级(定海区)部分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05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驻军大市、海防前哨和连续8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大力推行阳光安置,稳妥有序做好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有力提高了安置工作规范化水平,较好地调动了应征青年报名参军的积极性。为主动对接国防和军队改革,进一步提高安置工作质量,更好地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在浙央企、省属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舟山实际,制定了《2020年度市本级(定海区)部分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3. 《关于下达2020年在浙央企、省属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计划的通知》(浙委退役军人办〔2020〕11号)

三、文件的有关内容说明

(一)关于安置对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本《通知》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分以下五类:(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二)关于安置模式

根据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在浙央企、省属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计划的通知》(浙委退役军人办〔2020〕11号)规定,对所有符合安置条件且本人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指令性分配。

(三)关于安置去向

今年,省政府共向我我市下达安置任务73名,其中市本级(定海区)安置任务44名。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为市本级及定海区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在舟央企、省属企事业单位。市本级与定海区按照安置任务总量各50%的比例分担,具体为市本级安置22名,定海区安置22名,由市(区)两级分别下达安置计划;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我市在舟央企、省属企事业单位安置岗位36个,市本级还需落实岗位19个,其中事业单位7个、国有企业12个岗位。

(四)关于待安置期待遇保障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第三点之规定,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时间自部队结束工资保障的次月至安置单位报到的上月止;基本保险由社保、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落实,经费分别由负责接收安置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按接收安置人员保障和发放。

(五)关于安置后待遇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凡有安置任务的系统单位,必须按规定落实好所接收人员的工作岗位和相关待遇,其中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确保他们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职业(工种)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保障已安置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安置后非本人原因不得安排下岗,不得实行试用期和实习期。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六)关于选择灵活就业退役士兵的待遇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之规定,退役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在确认选岗前,由本人向市安置办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经批准并公证后,由市安置办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其他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为促进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2020年市政府在市本级继续实行经济奖励的办法,所有单位每接收安置一名重点安置对象,均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金。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2020年11月4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