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开站> 政策>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保税船用燃油供应驳船和仓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05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随着舟山东北亚保税船用燃料油供应中心建设的推进和浙江自贸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的发展,尤其是今年油价暴跌等因素影响对油罐和运力的需求量大幅提升,现有保税油库、驳船设施已经无法满足今年500万吨以及今后几年浙江自贸区保税船用燃油供应中心发展需求,硬件资源愈发紧张。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关于建设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的总体要求,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营”的原则,通过合理配置资源补足短板,以及在市场调节失效时的应急调度和干预机制,强化舟山保税船用燃油供应中心硬件基础保障能力,制订保燃供应仓储和驳船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由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主要措施和保障措施四大块组成。

在适用范围方面: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舟山市保燃供应业务的仓储和驳船设施,以及保税燃供业务所涉及的加注、仓储、运输、贸易、代理等产业链环节的相关企业主体。

在主要措施方面:包括“一个平台、四个机制、一个规划”六项内容,具体如下:

1. 建立驳船仓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保税船用燃料油智能调度系统,建立驳船、仓储信息共享和调配管理平台,一方面建立驳船方与燃供方驳船供需、燃供方与仓储方仓储供需的数据互通,加快闲置驳船和仓储资源的共建共享;另一方面,实现驳船信息与供油计划、仓储库容与提卸油计划、驳船信息与码头计划的智能匹配和动态管理,推动驳船和仓储资源的合理调配。

2. 建立完善高效的调度管理机制。综保区船用燃料调度中心作为舟山保燃供应业务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对仓储、驳船、供油、贸易及代理等相关企业开展的保税船用燃料相关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对油库、驳船、锚地等要素调配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全力配合执行。当仓储、驳船等基础要素保障经市场调节或者调度中心调度无法满足业务需求时,本办法工作专班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启动突发事件应急调度机制,相关企业主体应给予全力配合,服从统一调度和相关管理要求。

3. 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价格干预机制。在仓储、驳船租赁等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市场调节功能或行业组织协调达不到预期目的、对保税燃供企业及相关方的正常运行形成影响时,根据《舟山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办法规定,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依照程序,通过价格公示(明码标价)、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方法,对仓储、驳船租赁等价格行为实行约束。

4. 完善信用评级和联合奖惩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完善联合奖惩机制,建设更为精准信用评价体系,重点评价保税燃供全产业链相关企业在共建共享执行、依法依规经营、市场贡献度等方面,并定期予以公布;对于信用好、未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在立项审批、特殊监管场所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于受惩戒的企业,要重点检查、限期整改,对于发生垄断行为、故意扰乱市场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启动调查;对不予以配合的企业给予重点处罚。

5. 驳船“白名单”准入和退出机制。由市港航局牵头制定驳船提升长期规划,完善“白名单”驳船管理办法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动态调整制,并做好行业监督。对信用好的驳船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对条件不符、经营失信的驳船企业给予惩戒,加强驳船保障能力。

6. 建立油品仓储码头提升长期发展规划。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港航局牵头,结合舟山保税船用燃油发展要求,制定相适应的保税燃油仓储码头中长期发展规划,引导仓储企业通过改造或新造等方式提升保税燃油仓储和码头保障能力。

在保障措施方面,具体包括:

一是建立共建共享专班,由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工作专班重点协商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及“共建共享”机制运行中存在问题,共同推进本意见有效落实和执行。

二是创新监管服务模式,通过智能调度系统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保税油“一口受理”数据平台的互联共享,个监管部门创新推进“加完即走”、长三角跨港供油监管互认等举措。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规范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舟山市保税燃油协会、舟山市石油行业协会、浙江自贸区海事仲裁中心等作用,以联盟或者公约的形式,在驳船仓储租赁合同、租赁价格、争议仲裁等方面给予引导和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助推保燃市场公平、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