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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2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是提高全市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证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46号)、《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7〕18号)和《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2019年第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舟山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订《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一)机构改革的要求。由于机构改革、职能转隶,部门之间职责调整,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的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原民政、财政部门管理调整为应急管理、粮食物资和财政部门管理,原有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已不适应改革要求和当前应急保障工作需要,需要制订《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对地方工作指导。

(二)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的要求。机构改革后,在救灾物资储备应急保障工作,特别是去年超强台风“米娜”抗灾救灾中,暴露出救灾物资储备应急保障工作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储备能力总体不足、品种结构不够合理、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需通过储备管理办法制订,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建设与管理,夯实物资储备基础,提升物资储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三、制订《实施细则》的依据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统一的粮食和物资储备体系,提升储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总体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相关规定。

(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框架

《实施细则》共分总则、建设与管理、采购与入库、储存与维护、调拨与出库、使用、回收与轮换、统计管理、监督和处罚、附则共9章47条及附件,内容分别为:

(一)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了起草的文件依据、救灾物资的概念及来源分类、使用原则、储备品种、储备规模的确定依据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主要明确了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标准、管理费用的支出范围、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三)第三章 采购与入库:主要明确了救灾物资的经费来源、采购方式、接收手续及验收制度等有关规定。

(四)第四章 储存与维护:主要明确了库房管理、救灾物资存放、日常检查、保养内容等有关规定。

(五)第五章 调拨与出库:主要明确了调拨的程序、调拨的具体手续、出库原则等有关规定。

(六)第六章 使用、回收与轮换:主要明确了使用的原则、可回收和非可回收的分类、回收的职责、轮换和报废的条件和程序等有关规定。

(七)第七章 统计管理:主要明确了各部门的统计职责和具体要求。

(八)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主要明确了各部门对救灾物资使用接受监督的相关规定以及救灾物资在使用、保管等方面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措施。

(九)第九章 附则:主要是对实施日期等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附件对市级应急救灾物资使用申请函,市级救灾物资调拨单以及市级救灾物资入(出)库清单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