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关于《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5 12:06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精神,结合全市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工作实际,舟山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并按照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对已确认的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公告。
   二、主要过程及内容
   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通过部门申报、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行政部门三级审核等程序,最终确定第一批法定行政执法主体24家,授权行政执法主体4家,受委托行政执法主体6家。此外,因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市场监督管理等五大执法领域和尚处于体制改革阶段,事业单位改革尚未完成,待改革完成后另行确认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请市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舟山市司法局
                         2019
815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