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2019-115323

  • 文号:

  • 发布机构:

    舟山市

  • 成文日期:

    2019-07-31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3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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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舟山市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

一、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无劳动能力如何界定?  在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时,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除此之外,由省政府规定。

三、无生活来源如何界定?  在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时,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对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收入核对范围和内容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核对范围和内容确定。

四、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何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护理经费标准和医疗费标准。其中: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分档和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医疗费标准中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保部门全额解决,特困人员治疗时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后和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超出部分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包括哪些?

特困人员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和在机构集中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提供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在家分散供养。

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到哪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八、特困人员接受供养后,财产如何处理?

特困人员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归该特困人员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其收益可以委托供养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与特困人员就其房屋等私人财产和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的处置依法签订有关供养协议。供养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供养的内容和标准以及财产和承包土地处置方式。特困人员死亡后,其私人财产及承包的土地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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