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9-12-23 09:04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舟政发〔2010〕71号)的规定,现对我局制定的《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状况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正是基于前述上位法的要求,我局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定过程
自2019年9月开始,在充分考虑到我局工作实际和各项产业政策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我局明确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市农业农村局整理汇总了《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2月4日在本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内,我局未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发来的反馈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对原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2017年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新制定或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48件,决定保留 21 件、修改5件、废止(含失效)22 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保留、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其中,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817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