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2-1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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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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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19年3月5日,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出台了《国内水路运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试行)》(舟港口〔2019〕23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确保简政放权取得预期效果和优化市场环境的重要保障。2015年10月开始,国务院出台《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相关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舟山有水路货物运输企业270家,包括普货企业172家、成品油企业75家、化学品企业23家。全市共有各类营运船舶1559艘,771.7万吨,位列全省第二位。其中,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540艘,182.8万吨,运力占全省半数以上,化学品运输船舶运力占全国省际化学品船运力27%。全市拥有注册的国内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110家,拥有国内船舶管理公司43家。
舟山水路货运行业体量大、企业及船舶数量众多,特别是船舶运力两极分化明显,1千吨以下小船761艘/48万载重吨,船舶艘数占总数的48.8%,运力仅占总运力的6.2%,给日常管理工作带来较大压力和困扰,但现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及其配套规章关于具体事中事后监管中的检查种类、检查内容、处置措施等方面存在一些不明确、不完善等情况,已经不能很好指导基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新形势下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越来越重视的新形势下,有必要结合全市水路货物运输行业实际,对现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做法、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明确,切实强化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我局出台的《制度》规范了我市水路货运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利于港航部门更好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管效率;有利于督促水路货运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安全生产经营,有利于指导企业更好地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5章32条,分为总则、检查种类、检查方式、处置措施、附则。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加强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明确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定义和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职责分工、工作原则等内容。
(二)规范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种类。明确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包括年度核查、季节性检查、重大法定节假日检查等3种检查类型,不定期检查包括新设立企业经营资质核查、事故企业检查、运政大检查、预警企业跟踪检查、安全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企业专项检查、其他专项检查活动等6种检查类型。
(三)明确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采取全覆盖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的检查方式,实施上门检查。还要求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可创造条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电子巡查、网上巡查等方式,加强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四)明确监督检查问题的处置措施。对检查中发现不满足经营资质法定条件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质法定条件的,启动经营许可撤销工作,按规定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一并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
(五)明确《制度》的实施期限、解释单位和原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情形应如何处置。
附件: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舟港口〔2019〕23号).pdf